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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9歲男子陳登科不滿財產分配,殺了結婚卅年的簡姓妻子後分屍,還把內臟冰在冰箱裡,女兒發覺不對勁,提著一袋塑膠袋報警,沒快遞袋想到那一袋竟是老媽的「首級」。桃園地院依殺人、損壞屍體罪判他死刑,但高等法院認為陳已經快70歲了,判無期徒刑足以使他終身與社會隔絕,因此改判無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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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登科2016年和妻子離婚,但2017年又「破鏡重圓」,因妻子沒履行離婚時所同意的財軸承產移轉約定,時有爭執,妻子2018年4月間,搬離二人住處,改至女兒家中居住。2018年5月25日,陳以行動電話聯絡妻子返家後不久,二人再因財產起口角,陳萌生殺意,拿料理刀殺死妻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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殺妻後,陳登科分屍,把屍體藏在冰箱、2樓房間床墊後方、3樓倉庫雜物堆。法院審理時,他辯稱是「木頭阿姨做的」,他沒殺人分屍,還說創意禮品「木頭阿姨」一事只有他和妻子知道。

高院辯論終結時,女兒回憶事發當日,她下班後急著找媽媽,沒有注意爸爸的狀況、有無飲酒。兒子則希望媽媽能得到公平正義的審判,讓司法處父親最嚴厲之刑。

高院認為,陳登科在創意禮品發現律師「格格不入」時,會要求換律師,也知道可以主張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,也知道不在場證明,有就審能力。

高院指出,陳切割屍板橋鑽石體分裝藏放,在女兒第一次尋母時,還騙說浴室血跡是他「自殘」所留下,女兒離開後隨即清理血跡,且他先前並無幻聽、幻覺或言語混亂的紀錄,認定他行凶時具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。

雖然陳在法院審理時翻供,但高院認為他在檢察官偵訊時認錯,綜合審酌陳的各項行為本身或量刑因子,都不是落在應量處「最重之刑」的結論,認為死刑不是唯一且無可取代的處罰,指一審判死刑並不合適。
男子陳登科不滿財產分配,殺了結婚31年的簡姓妻子後「大卸七塊」,台灣高等法院今依殺人罪改判他無期徒刑。資料照片。記者王宏舜/攝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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